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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万不要惹老人!北京,85岁大妈因房子采光问题,与一家公司发生争执,大妈破坏对方

千万不要惹老人!北京,85岁大妈因房子采光问题,与一家公司发生争执,大妈破坏对方2块砖后,经警察调解赔偿4100元,2个月后大妈去世。

家人表示大妈是争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,向公司索赔44万元,公司却说死亡证明书上载明死因为细菌性肺炎,案子历经两审后这么判!

梁大妈的子女刘兵、刘平把汇园公司告上法庭时,心里最过不去的,就是母亲生前那口气。85岁的梁大妈住在北京市某区304号,汇园公司在附近417号楼施工,楼体加高,还准备安装广告牌。

梁大妈听说公司曾经给附近两户居民补偿过10万元,便觉得自家采光也会受影响,不能白白忍着。

梁大妈找到装修队交涉时,话赶话就急了。梁大妈认为施工挡了光,汇园公司一方认为施工有安排,双方谁也不让。

争执中,梁大妈把对方两块砖弄坏,装修队报警。派出所调解后,梁大妈一方赔了5000元,后来退回900元,实际赔了4100元。

事情到这里,本来还只是邻里采光和施工矛盾。可两个多月后,梁大妈突然住院,5天后去世。刘兵、刘平认为,母亲就是因为汇园公司反复施工、反复刺激,急火攻心才脑出血,最后没救回来。

刘兵、刘平要求汇园公司赔礼道歉,还要赔医疗费、丧葬费、误工费、死亡赔偿金、律师费,总数约44万元。

汇园公司不认。汇园公司说,417号楼施工时看起来高,是因为搭了脚手架,最终装修后的高度并没有刘兵、刘平说得那么夸张。

汇园公司还拿出最关键的一点,梁大妈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写的死亡原因是细菌性肺炎,并不是家属强调的脑出血死亡。汇园公司认为,双方曾经有过争执,不等于争执导致死亡。

这类案子难就难在,采光权确实受保护,但采光纠纷和死亡赔偿不是一回事。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很明确,建造建筑物不能违反工程建设标准,也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
居民遇到采光被挡,可以协商、投诉,也可以起诉。但是要把对方施工直接认定为导致老人死亡,还得有更紧密的证据。

河南南阳就有过类似采光案。2006年12月27日,刘国华购买桐柏县淮河人家综合市场一号楼房屋,2007年初入住。2007年11月12日,桐柏县粮食局经批准建设六层大楼淮河人家大酒店,2008年12月22日竣工。

刘国华认为新楼影响房屋通风采光,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起诉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即使建筑手续齐全,如果实际侵害相邻房屋采光权益,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,最终判令赔偿1万元。

这个案子说明,采光问题不是小题大做,关键看损害是什么。如果只是房屋采光、通风受影响,法院可以围绕房屋价值、居住便利、实际影响来认定损失。

可梁大妈案中,刘兵、刘平要的是死亡赔偿,这就不能只说汇园公司施工让梁大妈心烦,还要证明施工或交涉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造成梁大妈死亡。

河南还有一起老人争吵后去世的案子。2022年8月27日,陈某甲租住罗某房屋,搬家退房时,陈某甲、陈某乙、刘某因为房租、房门未锁、金子丢失等问题,与70多岁的罗某发生争执。

罗某儿媳打电话提醒不要和老人吵,罗某妻子也说罗某身体不好,还把罗某拉回房间。后来罗某被发现不省人事,抢救无效死亡。法院认为三人明知老人年纪大、身体不好,仍继续争吵,最后酌定承担20%的赔偿责任。

刘兵、刘平的难处就在这里。罗某案里,争吵和死亡时间贴得很近,还有家属提醒对方不要刺激老人。梁大妈案里,第一次冲突到梁大妈脑出血相隔两个多月。

刘兵、刘平也没能证明汇园公司有人辱骂、威胁、殴打梁大妈。照片、病例、录音能说明双方有矛盾,却没法直接证明死亡就是汇园公司造成的。

一审法院认为,汇园公司的装修即便影响采光,通常也不会直接导致个人死亡。梁大妈死亡证明写明细菌性肺炎,和刘兵、刘平主张的脑出血直接死亡并不完全一致。

再加上证据不足,侵权责任需要的过错、损害、因果关系没有全部成立,刘兵、刘平的诉求没有被支持。

刘兵、刘平不服上诉,强调脑出血才是母亲死亡的首要原因,肺部感染只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,还说汇园公司违背停止施工约定,持续刺激梁大妈。

可是二审期间,刘兵、刘平没有提交足以改变案件走向的新证据。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刘兵、刘平负担。

法院对梁大妈去世表达同情,但同情不能替代证据。老人遇到采光纠纷可以维权,公司施工也不能任性越界。

可一旦把普通施工纠纷推到死亡赔偿层面,法庭看的就不是谁更委屈,而是谁能把前因后果讲清楚,把证据链接牢。

信源:网易新闻《北京 85 岁老人采光争执赔 4100 元,两月后离世家属索赔 44 万两审驳回》